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31971********,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新郑市**镇**号,现住新郑市**路**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郑市公安局新郑公(刑)诉字[2020]469号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上旬,介绍其朋友潘某某、高某某将信用卡信息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经本案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1月上旬,介绍其朋友潘某某、高某某将信用卡信息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两日后,潘某某、高某某将信用卡注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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