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23********751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青阳县丁桥镇**公司职工宿舍。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安徽超威电源有限公司工人,2020年5月14日16时许,两人在该公司新厂区车间内,因装运电瓶一事发生争执、拉扯,过程中,朱某某手抓吴某某面部,吴某某用拳打殴打朱某某左脸,致其左侧颧骨骨折。
同年5月17日,被害人家属电话报警,吴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经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朱某某左侧颧弓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