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李某某在本区**镇**村一直存在土地纠纷。2019年3月30日12时许,因李某某在该块有纠纷的土地上砌围墙与吴某某发生争李某某使用双手去抓吴某某胸部的衣服,吴某某就摆动身体并使用手挡开李某某的双手,后李某某站不稳摔倒在地上,造成腰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与李某某家属签订了《土地纠纷调解协议书》;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积极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李某某对吴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