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87********,汉族,初中毕业, 无业,住三门峡市湖滨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9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9年9月2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1月17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三门峡市湖滨区**村***号院,因家庭纠纷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厮打,吴某某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左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程度可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0年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70000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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