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镇**村**号户1,暂住本区**路**弄**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9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本区**路**弄小区内,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致使杨某某右手环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被害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已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0月9日19时30分许,其驾车在本区**路**弄小区内,因行车纠纷同骑电瓶车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推搡,致杨某某手指受伤。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其丈夫杨某某在本区**路**弄小区内因避让车辆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扭打在一起。期间杨某某手指受伤。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视频光盘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作案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某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同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户籍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经过。

7.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性质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

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