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唐洋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因田间界址纠纷,双方发生揪扭,在揪扭过程中,吴某某身体按压丁某某,致丁某某受伤。经东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丁某某胸部6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无伤害的故意、丁某某的伤情是否是吴某某一人所致等事实没有查清,东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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