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区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2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东营市东营区东赵西区西门门口处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撕扯,过程中吴某某用脚踢踹陈某某,致陈某某倒地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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