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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市场水果档门口与被害人谢某某(与吴某某系前同事)发生口角,进而争执推搡、拳脚互殴,谢某某被吴某某拳击致头面部受伤流血。2020年5月15日,警察将吴某某抓获。经鉴定,谢某某系因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肢体软组织损伤,口唇全层裂创,属轻伤二级。吴某某事后悔过,认罪态度良好,其家属已向谢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0元,谢某某对吴某某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和解赔偿的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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