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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80********,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市**国际有限公司导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镇**路**巷**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10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119号门前,因堵路问题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执后互殴,吴某某将胡某某打伤,致胡某某右手第4掌骨骨折、左手挫伤、眼部挫伤、左侧眶内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故意伤害行为,但吴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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