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赣州市南康区**街办**村**号,租住南康区**街办**社区**路**号**楼,个体工商户,在南康区**街办**街经营**服装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海平,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5月7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邻居蓝某某两家因吴某某在家门口烧纸钱没有及时清理而发生纠纷、拉扯,期间蓝某某母亲廖某某上前来劝说时,吴某某用手推了廖某某一下,导致廖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廖某某伤势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经蓝某某家人报案,公安民警处警现场,将吴某某口头传唤到案,后吴某某如实供述了本案经过。
2020年7月27日,吴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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