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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路**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零时许,被害人沈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禄缘歌厅内,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并将吴某某摔倒在地,后吴某某用拳头将沈某某面部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沈某某右侧鼻骨合并右侧上颌额突骨折、左侧鼻骨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创、双侧鼻出血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当即报警,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吴某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书面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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