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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号,现住本市南开区**路**里**号楼**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居住于本市南开区**道**里**号楼,与在该小区**号楼**楼经营“**发艺”之间素有矛盾,2019年8月31日22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路过“**发艺”门前时,因故与坐在该处的圣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争执撕扯,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用右拳击打被害人圣某某嘴部,造成被害人圣某某左上1及左上2牙损伤。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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