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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潜山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同被害人毕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案发前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2018年6月29日18时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发泄心中不满,持刀至本区**街道**村**号并准备打砸毕某某车辆。被害人毕某某闻讯后赶到现场,同被不起诉人人吴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刀将被害人毕某某脸部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毕某某的脸部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毕某某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是本案系由民间婚恋纠纷所引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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