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小区车库。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周清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在天长市**镇**新村**号楼**号车库内,因家庭子女教育问题,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公公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殴打行为。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用右手拳击被害人刘某某左上身,致其受伤。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