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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3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9时许,陈某某因施工原因与被害人宁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某用手推被害人宁某某,被害人宁某某则用铁块砸向陈某某,致陈某某头部受伤,陈某某遂使用拳脚与被害人宁某某发生打斗。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见状后上前拉被害人宁某某,在被被害人宁某某打到后则开始与陈某某殴打被害人宁某某,致被害人宁某某左手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4月24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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