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18时许在淮安市淮阴区**镇**街**饭店门前,因经济纠纷与徐某某发生争执,用拳头击打徐某某胸部,致徐某某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徐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颜某某、陆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