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8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于2016年6月1日和7月29日退回龙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龙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2月24日早上,徐某甲骑三轮车送其孙子徐某乙去桃江中学读书时,三轮车在徐某丙家门口发生右倾但未倒地,徐某甲对此不满,认为徐某丙把路垫得太高,对其出行有影响,在送其孙子上学返回后,持钢钎戳徐某丙家门口的路并与前来制止的徐某丙发生打架。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见到其儿子徐某丙与徐某甲打架后,持“洋铲”木柄将徐某甲打伤。经鉴定,徐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龙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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