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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73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霍某某在乐清市蒲岐镇华二村菜市场,因西瓜买卖发生纠纷。王某某(另案处理)见自己妻子吴某某与霍某某互殴,遂上前一同殴打霍某某肋骨、头部,致使霍某某肋骨骨折、右颊红肿。经鉴定,霍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5日下午,蒲岐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吴某某,要求其来派出所处理之前的打架案件,后吴某某自行来到派出所。现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首、已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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