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受袁某甲(另案处理)纠集欲一同找与袁某甲妻子史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卢某某讨要说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可能发生打架仍前往帮忙。尔后,袁某甲等人在本市大麦屿街道陈南村汇源超市附近欲叫史某某一同去找卢某某对质,拉扯过程中,被害人卢某某骑车经过,袁某甲便上前殴打卢某某,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亦上前伙同袁某甲等人对被害人卢某某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当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卢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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