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4********,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社区服务中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 11月 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海口市**服务站内与患者曹某甲及被害人曹某乙等人发生口角导致肢体冲突,造成曹某乙腰部受伤,且吴某某左额部头皮肿胀及鼻出血。经鉴定,曹某乙损伤为轻伤二级,吴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吴某某赔偿曹某乙损失,取得了曹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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