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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283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住山南新区三和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19年9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早上7时左右,在山南新区**工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工友薛某某(架子工)在装钢环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钢筋工)发生纠纷,双方由言语冲突发展为互相推搡,王某某倒地后左手手腕受伤。2019年6月11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累及腕关节面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2019年9月24日,吴某甲代替吴某某、薛某某一次性赔偿王某某139700元(其中含先前支付的16000元医药费),王某某对吴某某、薛某某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二人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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