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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平,浠水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3时许,在竹瓦镇燕山村五组村民吕少英家门口附近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为琐事与吕少英发生争吵,后相互揪打,致吕少英倒地肋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赔偿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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