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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4日公安机关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口角纠纷发生拉扯,后张某某倒地,双手受伤。张某某儿子苏某某赶到现场后报警,民警现场处理后,张某某被苏某某送往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卫生院进行诊治,随后转院至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11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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