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南关十字东北角百安百货楼前马路边上,因琐事与被害人孔某某发生争执后,拳打脚踢将被害人孔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作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投案自首,破案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孔某某医药费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3万元,被害人孔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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