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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在**公司**厂新集水池施工现场施工时,因施工事宜发生冲突,在相互撕扯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拿起施工现场一根螺纹钢打在了被害人蔡某某左小腿部位,将其致伤,经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蔡某某伤情为左腓骨骨折,经白银市白银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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