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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匀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3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63********,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号,贵州省都匀市墨冲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

都匀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1日13时30分许,墨冲派出所接都匀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报警称:自己在家门口被人打伤。请派出所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墨冲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驱车赶到案发现场,经查现场位于都匀市墨冲镇**村**组何**家房屋旁边,经民警现场了解,2019年11月21日13时20分许,墨冲镇**村**组村民吴某某在自家房屋旁边修建简易水泥路面,在修建时,自家胞弟吴某甲及妻子何某某说该地点权属于吴某甲家管理,吴某甲夫妇不准吴某某修建,阻止吴某某施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引发肢体冲突,何某某用双方推拿吴继林,吴某某后退,在后退过程中,吴某某用手拉着何某某的手,将何某某摔倒在地上,致使何某某左手受伤,何某某及时被送往都匀市医院抢救治疗,随后,嫌疑人吴某某被墨冲派出所口头传唤,经讯问,吴某某对自己拉拽何某某倒地地上,致使何某某左手受伤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事后,经都匀市人民医院治疗,何某某的伤已基本痊愈,经都匀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何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都匀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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