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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潼检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三次。

潼南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0日3时许,在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熊猫烧烤门市对面马路,因陈某某主动去搭讪周某甲、尹某某、张某某三名女子,说一起搭乘车回家,双方发生口角争吵,陈某某先用手推搡周某甲一下,后尹某某、张某某与陈某某互相发生推搡,陈某某并将张某某推倒在地。后周某甲跟吴某某打电话、尹某某跟王某某打电话、张某某跟其男朋友杨某某打电话告知她们在熊猫烧烤外被人打了的情况。接着,吴某某在环球一号微信工作群内发文字信息称:周某甲她们在熊猫烧烤被人打了,被人调戏了,你们过去看一下。该信息被禤某某看见后,并将微信信息拿给唐某某、周某乙、文某某等人看,同时尹某某跟王某某打电话也叫人来帮忙打架,王某某将此情况电话告诉了周某乙,并叫周某乙带人去帮忙打架,王某某并在该微信群内叫大家把工具带上。后周某乙伙同唐某某、禤某某、文某某、廖某某、向某某手提木棍、砍刀到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熊猫烧烤门市对面马路中央将陈某某、范某某打伤。2019年3月20日,经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范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潼南区公安局认定的吴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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