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公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49********,汉族,小学文化,住霞浦县**街**号(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之间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并在霞浦县**街道**街**号被害人陈某某在建房子的一楼相互扭打,导致双方受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吴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4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10日,经调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陈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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