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54********,汉族,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翻墙进入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孙某某的家中,入户盗窃黑公鸡一只,价值100元。
本案民事赔偿已处结,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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