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小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漳州市漳州开发区**小区**出租房附近,因劝阻被害人王某某吵闹一事而与王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打架,行为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殴打王某某面部等处致其受伤,后又与被害人于某某拉扯,康某某(另案处理)见状即持砖头打到于某某后脑勺并踹伤于某某的左侧肋部。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王树生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于11月5日赔偿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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