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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7********,汉族,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宋旗镇宋旗村一组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宋旗镇宋旗村一娱乐室内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发生抓打,吴某某将李某某左侧肋骨等部位打伤。经公安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18年1月25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形,吴某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给被害人造成损害得到有效弥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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