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491973********,汉族,大专文化,云梦**站**。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现住云梦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聘请辩护人。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被害人柴某某停放在云梦县**镇**路**小区**栋**单元门口的一辆白色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鄂A****2)影响吴某某出行,2018年7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喝完酒返回该小区后,用铁锹将柴某某的轿车砸坏,柴某某发现其车被砸,下楼与吴某某发生纠纷,吴某某在楼梯内将柴某某拉倒在地,致使柴某某右手臂受伤。经鉴定,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9月21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柴某某谅解吴某某。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