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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9211994********,蒙古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0时25分许,被不起诉吴某某在博罗县龙溪街道**酒吧饮酒后,步行到该酒吧楼前停车场通道中间时,挡住驾车出来的被害人龚某某,后双方发生口角。吴某某动手打了龚某某一巴掌后双方进行互殴,在他人的劝解下,龚某某欲离开现场,吴某某即从附近的**便利店处拿起一条不锈钢柄的拖把追打龚某某,并致龚某某的头部受伤。经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吴某某的伤势为轻微伤。2020年8月12日,吴某某赔偿了66600元给龚某某,并取得了龚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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