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9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圩**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张某甲等人在颍上县**镇**浴池二楼洗澡,张某甲因琐事与杨某甲发生口角,继而两人相互厮打。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见状也参加打架,并用胳膊肘部将顾某某的鼻子捣伤。经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乙、张某乙、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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