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苑**梯**房。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于2020年9月7日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7日重报。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6月1日晚,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区**镇**园**梯**房门口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及其妻子追债,当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打开房门时被一直在门外等候的被害人张某某上前阻止关门,随后双方发生冲突,期间被害人张某某咬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左手手臂,因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反抗,致被害人张某某摔倒在地脚部受伤。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因外伤致左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亦不足以证实其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存疑,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