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住永泰县**乡**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1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同居情侣黄某某在永泰县**镇**路**号租住处收拾房间时,双方因购买手机等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用右手殴打被害人黄某某的鼻子部位,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7月10日赔偿被害人黄某某医疗费用合计人民币65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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