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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路**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街**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 年8 月12 日下午,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园**区** 幢楼下的马路上,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和殴打。期间,吴某某用拳头殴打何某某眼部、鼻部,致何某某右眼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右眼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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