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 年8 月12 日下午,在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园**区** 幢楼下的马路上,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和殴打。期间,吴某某用拳头殴打何某某眼部、鼻部,致何某某右眼处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右眼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