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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5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号,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层楼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并引发互殴,吴某某打电话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叫来,周某某到后继续对张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胸十二椎体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周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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