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黄某某经营的棋牌室门前因打麻将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使用拳头连续击打王某某头部、脸部等位置,造成王某某眼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当面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赔偿王某某医药费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谅解书、收据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和酌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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