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武汉市天河**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街道办事处**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鄂州市**街道办事处**号**楼家中,听见妻子邱某某与被害人夏某某因家庭矛盾在屋内争吵,因担心妻子精神受到刺激,遂冲进屋内推了夏某某胸口一掌,将夏推倒在地,致其胸椎骨折。经鉴定,夏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月27日,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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