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其男朋友曾某某居住于娄底市**局家属院**栋**单元**楼。2019年7月5日19时许,吴某某与邻居龙某乙因楼道卫生问题发生口角并引导发打斗,吴某某踢中龙某乙胸腹部,致其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龙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7日,吴某某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娄底市公安局乐坪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9年9月30日,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龙某乙的损失,龙某乙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甲、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4.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