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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9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未婚,无业,群众。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时许,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来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国信商务酒店准备开房,因陈某丙在酒店大堂处拿尤某丁的薯片吃引起纠纷,陈某甲先动手打了尤某丁脸部一巴掌,又打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左脸一巴掌,并将吴某某推倒在地。吴某某心生愤怒,起身跑上国信商务酒店二楼203房拿了一把弹簧刀在该酒店门口处将陈某丙手指位置刺伤,吴某某又用弹簧刀刺向陈某甲,但没有刺中,被陈某甲用U型锁打中左肩,随后吴某某和陈某甲被被在场人员尤某丁、尤某乙、尤某丙、许某某等人劝离分开。双方被分开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国信商务酒店旁治安亭处打电话,尤某甲为制止吴某某再次使用弹簧刀伤人,于是要求吴某某将弹簧刀交给其保管。这时陈某甲再次冲向吴某某,打了吴某某头部一拳,导致吴某某倒地,吴某某起身后和陈某甲又发生冲突。尤某甲为了帮助吴某某,用手里的弹簧刀朝陈某甲刺去,刺中陈某甲后腰位置,陈某乙见状过来帮忙时又被尤某甲用手里的弹簧刀刺中后腰及臀部位置。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陈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陈某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3月24日尤某甲、吴某某、尤某丁、尤某丙、尤某乙、许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自行达成和解,吴某某、尤某甲等人赔偿三名被害人共计19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尤某甲于2020年4月1日自行前往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建设派出所投案自首。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同案人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4.证人尤某丁、尤某丙、尤某乙、许某某、沈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的证言;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双方矛盾得到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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