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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19〕6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现住陕西省吕梁市离石区**街道**村**组。因殴打他人(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26日14时,杨某某等人到***小区****公司对账点对账,与同去对账的人员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郭某某等四人发生争执过程中,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郭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其中赵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用拳头对杨某某的身体、头部、面部进行击打,造成杨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以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辽希司鉴中心【2019】伤鉴定第282号),被害人杨某某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以及鼻中隔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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