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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大道**花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受害人王某某在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美杜莎”酒吧门口,因承包“红花岗区北京路繁花树下”酒吧承包费用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发生口角纠纷并导致互殴,吴某某用手将王某某左眼打伤。经遵义市汇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吴某某对王某某所造成的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3.6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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