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97********,汉族,群众,大学在读,系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在校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9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纬五路大河锦江酒店1703房间,因感情纠葛用拳头将被害人宋某某阳面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阳右侧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吴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于被害人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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