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火焰社区神农茶都13区5栋与6栋之间,被害人李某某因占道停车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发生口角,引发纠纷并打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打斗过程中将李某某推到在地,致使李某某右腿膝盖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右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右侧半月板破裂,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形成特点;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