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月2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7时许,在本市武昌区**门口,因生活琐事,与街坊李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用手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其第3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自愿调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赔偿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吴某某了李某某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且已赔偿被害人李某某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