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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81982********,汉族,本科毕业,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区**区**街**门**号楼**单元**号,现住中牟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中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受理后,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中牟县森林公安局经补查,分别于同年3月6日、5月2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中牟县公安局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7年8月8日晚,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牟县**镇**村北大孟**号安置区**号地块区域经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指派工人将现场位于中牟县**镇**村北**村西大概1000米处,大孟**号安置区(**社区)**号地块内的195棵大叶女贞绿化树开挖掘机推倒并碾压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绿化树认定价值人民币总计828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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