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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9********,汉族,大学本科,扶绥县**医院**,住广西扶绥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0年1月13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对被害人梁某某将轿车停放在扶绥县**医院大院其经常停车的停车位上不满,故将梁某某的奔驰牌小轿车两个车门以及左侧前后翼板刮花。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梁某某被刮花的奔驰小汽车损失价格为712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20日,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梁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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