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吴某某系**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因吴某某认为小区内存在车辆乱停乱放屡禁不止的现象,遂于2019年10月17日7时许,在**小区内,用锥子将其认为乱停乱放的被害人唐某某、嵇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停放在**小区院内的21辆轿车共计35条轮胎从侧面扎破。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的车胎总价值为人民币999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行为,但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以及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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